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6-04-26        栏目类别:人才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保障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重大成果的产出,院将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方式 

  第二条  “关键技术人才”应为我院聘用的工程技术系列中青年骨干人员具有技术和仪器设备研发的能力,能对仪器和设备做出重要的技术改造及升级;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果;在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专业实验平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中作出突出的贡献。 

  第三条  用人单位经过遴选后推荐至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择优支持,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四条  院支持“关键技术人才”人才专项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培训、交流和人员费用,其中人员费用不超过1/3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五条  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八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期结束后,各用人单位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条  发表由“关键技术人才”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项目的资助“关键技术人才”英文名称为:CAS Key Technology Talent Progra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